韩令、韩模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张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4
原告韩令。

原告韩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

被告张信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令、韩模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张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令、韩模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令、韩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令、韩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令、韩模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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