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容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世容。
委托代理人程孟福。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平禹、周政友,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容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容于2015年6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张世容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世容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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