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辉云与被告唐姣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书
被告唐姣姣,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宗川,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唐姣姣之父。
原告易辉云与被告唐姣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中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辉云、被告唐姣姣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宗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辉云诉称,2013年以来原告为被告做工程,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6 000元。后由于被告离开红果,原告给被告垫付房租费、水电费和被告在山西、河南等地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合计14 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0 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于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叫原告不要骚扰,后来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 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
2、2014年7月23日协议书原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20 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
原告当庭提供证据13页,拟用于证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汇款给被告。被告有异议。
被告唐姣姣辩称,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与原告双方共同打工相识,不存在劳动关系,恋爱期间,原告确实在被告处有6 000元的工钱,该工钱系被告前夫陈国际所欠,以被告的名义出具欠条,该款经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完毕,于2014年8月28日已履行完结,被告受原告威胁多支付4 000元,共计10 000元,有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据为证。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钱支付原告,原告经常骚扰被告及家人,并粘贴寻人警示对被告进行诽谤和侮辱,被告多次报警(相关证据存于红果派出所)。2014年7月23日原告在红果单独遇到被告,强行扣留被告,逼迫被告按照原告的意思书写《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电话或短信随时骚扰威胁被告及家人,给被告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损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
2、2014年7月23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该协议是原告所写的。原告无异议。
3、收据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2014)黔盘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款以支付完毕。原告有异议。
4、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被告离婚是受原告的干扰。原告有异议。
5、寻人警示复印件一份、照片复印件3页,拟用于证明原告骚扰被告。原告无异议
被告申请法院到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中国移动公司盘县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原被告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提供的第一项、第二项以及被告申请法院到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中国移动公司盘县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不能认定的证据: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13页、被告唐姣姣提供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综合证据,可以认定的事实是,原被双方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 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起诉及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不按协议支付原告欠款系违约行为,原告易辉云主张被告唐姣姣按协议书支付欠款人民币20 000元的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唐姣姣主张该协议书是原告易辉云强迫所签进行抗辩,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的抗辩事实不能成立,理由不够充分,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唐姣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易辉云人民币20 000元。
如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唐姣姣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唐姣姣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易辉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唐姣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易辉云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秦中良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朝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