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泽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4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代理人石兴。

被告朱泽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朱泽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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