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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