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旭与韩忠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友旭。
被告韩忠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友旭与被告韩忠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友旭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友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友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友旭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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