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家学,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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