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烈与周兴珍、汪天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烈。
委托代理人冉竹波。
被告周兴珍。
被告汪天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嘉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烈与被告周兴珍、汪天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烈承担。
审判员 税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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