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云诉冉凡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4
原告赵明云。

委托代理人邱利强,贵州省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凡。

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云诉被告冉凡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明云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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