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建林与周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4
原告陶建林。

被告周科其。

原告陶建林与被告周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建林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陶建林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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