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荣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昊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4
原告: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水饺组。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昱君,住贵阳市。

被告:贵州荣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216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荣。

第三人:贵州昊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中曹司合朋汽车销售城。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职务:业务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荣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昊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贵州荣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准确,亦未提供被告的实际营业地,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退还原告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应贵

审判员  胡双全

审判员  沈 帅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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