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孝辉与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儒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孝辉,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海尔大道智慧名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正刚,经理。
被告金儒红,男,汉族,金沙县人。
原告蔡孝辉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儒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孝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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