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鄢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吴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鄢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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