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光福与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5
原告鲜光福,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国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光福与被告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光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 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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