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平与刘德楷、张仕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志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德楷,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仕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平与刘德楷、张仕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志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志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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