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5
原告颜某,男,汉族,上海市人。

被告刘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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