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清与程小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小清,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小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小清与被告程小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小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