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定刚与倪小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田东刁,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倪小寒,女,成年人,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杨定刚与被告倪小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定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东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小寒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定刚诉称,被告倪小寒的房屋由我进行装修,总的装修款是80000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还欠30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我出具《欠条》,约定3个月支付。后被告支付了8000元,现在还欠22000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我装修款22000元。
被告倪小寒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倪小寒于2013年11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了被告尚欠原告22000元装修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倪小寒向原告杨定刚出具《欠条》载明了欠到原告装修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装修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小寒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小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定刚装修款人民币22000元。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倪小寒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谢军
审 判 员 韩帅
人民陪审员 郭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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