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群与张光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光群,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群与被告张光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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