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群胜与遵义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群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兴,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沙坝建材市场佳余商住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钦,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群兰,女,汉族。
原告郑群胜与被告遵义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郑群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群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群胜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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