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凤冈县人。
被告游某某,女,土家族,凤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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