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7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凤冈县人。

被告游某某,女,土家族,凤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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