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逸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全提供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8
原告陈逸,男,苗族。

委托代理人陈伯彬,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

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被告刘正全,男,成年。

原告陈逸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全提供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逸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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