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代霞与赵见贵、吴忠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8
原告葛代霞,男,汉族,浙江省洞头县人。

被告赵见贵,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忠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葛代霞与被告赵见贵、吴忠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代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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