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义雄与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义雄,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薛峰,男,汉族,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义雄与被告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何义雄承担。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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