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忠、游小炜、倪玛宁与遵义市广播电视报、刘灿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31
原告黄伟忠,男,汉族。

原告游小炜,男,汉族。

原告倪玛宁,女,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广播电视报。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路39号6楼。

法定代表人戴林,社长。

被告刘灿林,男,汉族。

原告黄伟忠、游小炜、倪玛宁与被告遵义市广播电视报、刘灿林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伟忠、游小炜、倪玛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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