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李艳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杰,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
被告李艳军,男。
原告李杰与被告李艳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刘 沂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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