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萌与冉茂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明萌,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程刚权,红花岗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茂国,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521号乌江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萌与被告冉茂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刘 沂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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