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建中与邓兴跃、张继中、代思睿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饶建中,男,汉族。
被告邓兴跃,男,汉族。
被告张继中,男,汉族。
被告代思睿,男,汉族。
原告饶建中与被告邓兴跃、张继中、代思睿合伙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饶建中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向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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