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炎与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37
原告王世炎,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世炎与被告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世炎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炎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炎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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