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成与王德亮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玉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亮,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与被告王德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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