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丽与徐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37
原告吴传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徐德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吴传丽诉被告徐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传丽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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