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斌申请宣告孔令昭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小斌,男,遵义市人。
申请人王小斌要求宣告孔令昭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被申请人不知因为什么原因离家出走,经我四处打听仍无被申请人的下落,现根据相关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孔令昭失踪。
经查,下落不明人孔令昭,女,遵义市人,汉族,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村民,系申请人王小斌的妻子。2011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3日登报发出寻找孔令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令昭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孔令昭于2011年10月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近3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孔令昭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小斌为失踪人孔令昭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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