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加林与李勤、唐英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38
原告袁加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勤,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英,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原告袁加林与被告李勤、唐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袁加林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勤、唐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加林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加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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