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万吉昌,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张洁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洁的委托代理人万吉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洁诉称,我与被告陈刚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向我借款756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期满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75600元。
原告张洁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刚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5600元且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的事实。
被告陈刚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陈刚向原告张洁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有效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届满后没有归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洁借款人民币75600元。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陈刚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谢军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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