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吴义宽、吴某某与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林,男。
原告吴义宽,男。
原告吴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吴义宽(系吴某某之父),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洪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平安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夏仁珍。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李绍彬。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九鼎时代广场一号楼2层。
负责人李代强。
被告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
法定代表人罗南萍。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383号。
负责人袁昌品。
第三人曹怀兴,男。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林、吴义宽、吴某某与被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曹怀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林、吴义宽、吴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林、吴义宽、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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