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颖,女,遵义市人。
申请人张颖要求宣告张展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颖称,我与被申请人张展源系父女关系。2012年7月2日,我父亲张展源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曾经公安机关多次查找仍无音信。请求宣告张展源失踪。
经查,下落不明人张展源,男,汉族,系申请人张颖的父亲。2012年7月2日,张展源外出未归,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发出寻找张展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展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展源于2012年7月2日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展源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颖为失踪人张展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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