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光与遵义市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39
原告周红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秉清,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光与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光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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