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毛秋与左茂寿、敖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40
原告周芳,女,汉族,余庆县人。

原告毛秋,女,汉族,余庆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茂寿,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敖泽荣,女,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毛华,男,汉族,余庆县人。

第三人宋如亮,男,汉族,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毛秋与被告左茂寿、敖泽荣、第三人毛华、宋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左茂寿、敖泽荣,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拒绝提供被告左茂寿、敖泽荣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芳、毛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芳、毛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帅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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