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毛秋与左茂寿、敖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芳,女,汉族,余庆县人。
原告毛秋,女,汉族,余庆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茂寿,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敖泽荣,女,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毛华,男,汉族,余庆县人。
第三人宋如亮,男,汉族,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毛秋与被告左茂寿、敖泽荣、第三人毛华、宋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左茂寿、敖泽荣,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拒绝提供被告左茂寿、敖泽荣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芳、毛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芳、毛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帅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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