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多与陈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3:40
原告周多,男,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瑞祥,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顺吉,男,遵义市人。

原告周多与被告陈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剑、冉瑞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顺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多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陈顺吉向我借款100000元用作周转,承诺一个月还清。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陈顺吉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周多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顺吉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多现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顺吉向原告周多出具《借条》载明了借到现金100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有效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陈顺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顺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多借款人民币100 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顺吉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谢军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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