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娇、冯浪浪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41
原告曾娇,女,汉族,贵州黔西县人。

原告冯浪浪,男,彝族,贵州黔西县人。

被告陈红,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娇、冯浪浪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曾娇、冯浪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曾娇、冯浪浪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娇、冯浪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娇、冯浪浪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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