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小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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