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国与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44
申请人赵昌国。

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煊,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贞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昌国支付报酬50000 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售木材给册亨威建细木工板厂,在该厂有收入52564元未领取。另查明在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贞丰县白层镇人民政府、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委会相关领导进行协商,贞丰县白层镇政府及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委会领导均同意以出让纳堕林场林木的价款来支付原告赵昌国的报酬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册亨威建细木工板厂的收入50650元(报酬5000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庆阳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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