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壑与丁刚、贞丰县久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杨睿。
被执行人丁刚。
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元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丁刚、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刚、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睿偿还人民币45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兴仁支行的存款(账号×××)人民币45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 O 一 五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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