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徐开洋,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开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自小认识,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1月27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10年4月15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后因原告家庭条件差,生活困难,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孩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作为孩子父母均应当尽其当父母的责任,而不是遗弃孩子不管不问。为此特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所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原告起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自由恋爱,于200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证。2009年1月27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10年4月15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原告向法院起诉,引起本诉讼。
据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登记卡、猫洞乡新民村卫生室和女孩张某甲的出生医学记录、新民村委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及生育女孩张某甲和生育男孩张某乙的事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无婚姻关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夫妻人身关系,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女孩张某甲和男孩张某乙应由原告抚养。原告庭审后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所生女孩张某甲、男孩张某乙 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厚培
审 判 员 蒙 英
人民陪审员 杨凤刚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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