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
委托代理人陶淑云,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勇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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