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48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

委托代理人陶淑云,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勇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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