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少明、朱春荣与金方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少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朱春荣,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
被告金方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少明、朱春荣诉被告金方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少明、朱春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方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少明、朱春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少明、朱春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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