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53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苟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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