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诉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53
原告李勇,1982年 4月 16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石刚,系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沈春早,系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牟正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刚,38岁,住普定县。

原告李勇诉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熙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原告李勇所提供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该住所地无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李刚基本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所提供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告李刚的信息,不具体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袁 熙 单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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