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江与杨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志江,男,遵义市人。
被告杨正鑫,男,遵义市人。
原告李志江与被告杨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江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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