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江与杨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59
原告李志江,男,遵义市人。

被告杨正鑫,男,遵义市人。

原告李志江与被告杨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江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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