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3:59
原告袁某某,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岑某某,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恋爱,2008年3月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1日生育长子袁某甲,2010年8月24日补办结婚证, 2013年9月18日生育长女袁某乙。结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吵骂,被告不照管孩子老人,2013年5月被告带上长女袁某乙离家外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法院准许离婚,长子袁某甲由原告抚养,长女袁某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提出答辩。

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2、长女袁某乙抚养问题应否明确。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疾病证明书,证明孩子生育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及被告主体资格;4、村委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查明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恋爱,2008年3月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1日生育长子袁某甲,2010年8月24日补办结婚证,2013年9月18日生育长女袁某乙。2013年5月被告带上长女袁某乙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与被告离婚,孩子各抚养一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近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未成年长子袁某甲因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至于长女袁某乙抚养问题,原告可待孩子出现后另行主张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袁某某诉与被告岑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岑某某共同生育的长子袁某甲(2008年12月11日生)由原告袁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甘 守 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洪 文 

人民陪审员  龚 从 开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钰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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